号: 562179030/201405-0000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5-04 发布日期: 2014-05-04 18:45
文  号: 宿人社秘〔2014〕12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意见》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2424

关于印发《宿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意见》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5-04 18:45

宿人社秘2014121


各县(区)人社局,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宿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4

宿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要求,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

二、购买服务适应范围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经济开发区所辖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补助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购买服务项目和补贴标准

我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购买项目共计8大项,13小项。具体服务标准和补贴标准详见《宿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资金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在《指导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1-2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措施。新增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实施程序

(一)资金安排

1.编制预算。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全年就业资金安排进行测算,在确保重点工作正常支出情况下,结合分解到基层的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编制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预算。

2.确定补贴标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与财政部门协商后,可对市公布《指导目录》的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确定标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使用范围

基层平台通过完成服务项目获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和其他就业工作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补助资金要坚持倾向基层原则,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对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人员范围和岗位补贴标准,各县(区)要按照确保公平、激励工作原则确定。

(三)补助申报

1.申报周期。为及时补充基层工作经费,除促进充分就业项目一年一次申报考核外,其他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贴经费实行半年申报一次。

2.申报材料。基层平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于7月和次年1月集中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总结;补贴申请报告资金申报表;申报各项补贴人员花名册;申请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县(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绩效评估

县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从基层就业平台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对申报补助的乡镇(街道)进行绩效评估。

1.系统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等6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信息核查相应补贴人数。

2.实地核查。对于系统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情况的,应实地查看服务台账,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跟踪服务需查看走访记录卡。对于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应进行实地查看考核,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市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

3.电话回访。对于帮扶就业和创业的服务项目,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享受服务人员进行电话回访,服务人数10人以上的,回访率不低于50%10人以下的回访率不低于80%

4.公开公示。绩效评估结束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绩效评估情况、拟补助资金等报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与财政部门商议后,将各基层平台补贴情况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账户。乡镇(街道)要建立独立的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确保就业资金发挥促进工作开展,保障民生的作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的给予通报,并在下次拨付补贴时予以扣减;对使用不科学不合理的予以指出。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严格监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提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也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细化操作流程,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支出科学,注重效用。各县区要根据就业资金整体支出情况和就业工作开展实际,合理调整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额度,确保就业资金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功能,实现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工作质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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