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404-00877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4-04-08 发布日期: 2014-04-08 18:41
文  号: 宿人社秘〔2014〕9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就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17337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4-08 18:41

宿人社秘201495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根据《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劳社字〔200156号)和《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扩大到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不含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二、资金安排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时,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和就业资金支出预算,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预算安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支出,不足的,再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补贴办法

1补贴条件及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支付对象、条件和标准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和《关于公布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补贴程序。享受对象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或拔入职业中介机构、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工作要求

1.严格财务管理。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据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形成专项基金或划转并入其他专项资金。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两项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2.规范操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按流程操作,认真审核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等有关材料和信息,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3.加强配合。各县区要理顺工作关系,注重部门协调,加强业务受理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做到工作衔接顺畅、信息沟通及时,各部门台账健全完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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