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108-0001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1-08-12 发布日期: 2011-08-12 17:42
文  号: 宿人社发〔2011〕8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养老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2152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1-08-12 17:42

宿人社发201189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针对各县区近期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并请示省厅现明确如下

关于宿人社发〔201175号文件解决的范围和条件包括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但必须是在1995年底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0年底前取得城镇户籍且男年满或超过60周岁女年满或超过50周岁的人员

关于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劳社秘〔20089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停发基本生活费

关于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要求参保的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临时工缴费年限问题劳动法实施前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未被招收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工的临时工家属工轮换工农合工征地农民工待业知情工小集体工等均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被招收为国有集体企业正式工的其被招收前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及养老金计发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女工人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参保缴费女职工在5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年龄之间办理退休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规定计发待遇不得按50周岁确定退休时间和计发待遇;男职工超过60周岁女职工超过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的时间均不得计算缴费年限

关于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待遇问题参保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丧葬抚恤待遇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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