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0〕18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0〕12号文的精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按照原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并衔接新的工改政策,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落实离休和建国前老工人待遇项目和标准。
二、退休(职)人员
(一)退休(职)金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国务院国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1982〕36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增发5%-15%的退休费。
4.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的人员)。
5.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6.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19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费)。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5〕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里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30元的退休费。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额覅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的退休费,15元的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险〔2006〕61号文件规定:①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70元,再增5元。②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80元,再增5元;有副高职称的再增60元;另外男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男满80周岁、女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50元。调整后不足615元的每人每月再增30元,超过615元不足645元的补足到645元。
(1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7〕65号文件规定: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90元;有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60元;2006年男达到70周岁、女达6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30元;男达80周岁、女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20元;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工龄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50元,工龄满30年的增40元,工龄不足30年的再增30元。调整后不足615元的再增加30元,超过615元不足645元的补足到645元。
(13)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8〕9号文件规定:2007年12月31前退休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55元,另外按工龄每满一年增1.5元;有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另增40元;原工商业者另增30元。
(14)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8〕54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前退休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65元,另外按工龄每满一年增1.5元;有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另增40元;原工商业者另增30元。
(15)省人社厅、财政厅皖人社明电〔2010〕19号文件规定:2009年12月31前退休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80元,另外按工龄每满一年增1.5元;有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另增40元;原工商业者另增3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2)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0元。
(3)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6元。
(4)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19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财政厅财工〔1992〕54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3)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福续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法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各县区应根据上述所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支付纳入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任意增减基本养老金支付支付项目和标准。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