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005-0002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16 09:5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人社局局长刘光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文件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人社局局长刘光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文件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3-16 09:57 编辑:人社局

2020年3月13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宿人社秘〔2020〕34号),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光对此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有序推进本市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和促进就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2020年3月13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宿办明电〔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宿人社秘〔2020〕34号)。

四、工作目标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推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五、主要任务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第一部分 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发放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开发新岗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具体名单由当地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提供。)

1.申请条件

(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2月20日前复工复产;

(2)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20人以上;

(3)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2000元和实际参保人数确定一次性稳定就业数额,最高补助50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宿州市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经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纳入省、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申请条件

(1)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

(2)坚持不裁员或少栽员,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5.5%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2.补贴标准

稳岗返还资金按照6个月2019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6900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2019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次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填写《宿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参保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按照其为以上三类人群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二部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

第三部分 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要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用工备案),单位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实施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第四部分 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每新吸纳1人按照1000元(无法返回湖北就业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就业扶贫车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车间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期间当月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就业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外出就业的,按照距离远近给予交通补贴。

1.区县外实现转移就业的,距户籍所在乡镇200公里范围内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

2.距户籍所在乡镇200-500公里范围内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

3.距户籍所在乡镇500公里以外的,按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

原则上每人1年内可申领交通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六、创新举措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疫情期间,通过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帮助企业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等政策切实提高职工的政策红利获得感,从而扩大就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什么?

市人社局局长刘光: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到防疫情、稳就业、促发展各项工作。二是加快政策落地落实,确保我市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的就业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