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712-9813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0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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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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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1-08 14:45 编辑:人社局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宿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市人社局负责人张建华局长就《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背景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共七个部分22条:第一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第三部分明确了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措施;第四部分提出了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第五部分对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提出了要求;第六部分明确了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第七部分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的必要性。

2016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文件共五个部分18条:第一部分明确了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第二部分明确了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第三部分明确了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第四部分提出了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第五部分明确了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背景二:2017年2月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农民工为国家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打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治欠力度不断加大。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对欠薪问题反复抓、抓到底,决不能让广大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报。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二是落实欠薪发生地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对工作不到位的要问责。加快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网络。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要加大救助力度。三是要畅通网站、热线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并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让农民工投诉“有门”。四是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五是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加快构建确保农民工拿到“辛苦钱”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已建立起的“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清欠长效机制,我市出台《实施意见》,这是我市进一步做好宿州市治欠保支工作,所推出的具体举措。

作为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政策,《实施意见》共有7大部分、22条,涵盖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工资支付监管、依法查办案件、诚信激励约束、工程款支付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各环节。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按照《实施意见》,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各类违约金、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挤占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这实际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来源,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解绑”。“总承包负总责”,实际上倒逼总承包公司在挑选分包企业时,尽量挑选那些信誉较优者,否则自身将承担更大风险。

(二)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按照《实施意见》,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是为实施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保驾护航,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的通知》(宿政秘〔2015〕107号),实行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工资款与工程款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要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四)全面推广工资保障金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建立属地和分级保障金交纳和支付体系;进一步规范工资保障金返还和应急支付程序;加大工资保障金差异化交纳执行力度;推动其他用工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保障金应急支付保障作用。

(五)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

《实施意见》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探索建立宿州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建立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除纳入失信监管重点和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以外,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按照《实施意见》,要推动政府、部门、企业三方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构,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三、文件印发

2017年10月31日,经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办印发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7〕19号),并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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