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宿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切实加强全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宿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扶贫办
2016年5月26日
宿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市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市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同级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围绕“123456”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发展食品加工、果蔬、养殖、板材加工、中药材种植、花卉苗木、电商、乡村旅游业等十大富民产业。
(二)就业扶贫。贫困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
(三)教育扶贫。建设贫困村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提高对贫困生教育资助标准等。
(四)光伏脱贫。建设贫困村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
(五)基础设施建设脱贫。贫困地区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安全饮水和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程、农电保障工程、危房改造工程、贫困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六)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创业和康复扶贫贷款、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七)社保兜底脱贫。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八)生态保护脱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开发生态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异地扶贫搬迁。
(九)社会扶贫。“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
(十)精准识别工程。建立市、县、乡、村四级互联互通的扶贫信息平台。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县(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落实。县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其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资金整合方案和有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批准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根据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和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部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县(区)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市、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本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级扶贫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将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资金支持的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三条 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乡镇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县(区)滞留一年以上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县(区),市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扶贫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支持。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