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2009-00006 信息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5-11-25 发布日期: 2025-11-25 16: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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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目录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25 16:31 编辑:人社局
主要职责 序号 名称 依据 实施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1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和宣传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和规划,指导有关政策落实和评价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58号) 政策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2 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要求统一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有关清单制度工作,承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59号) 行政审批服务科(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0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4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办法,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1号)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5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宿工作政策办法,组织办理有关外国人员来宿工作许可。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2号)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6 指导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3号) 职业能力建设科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7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相关办法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4号)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8 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5号) 工伤保险科
9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贯彻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6号) 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10 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7号) 政策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11 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和统计管理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8号) 政策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12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69号) 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13 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0号)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4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1号) 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
15 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2号)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构建全市人才服务体系。 16 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宿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宿州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3号)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才开发科)
17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4号) 职业能力建设科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18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组织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5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九)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19 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全省表彰奖励制度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全市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以下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6号) 人事科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20 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7号) 工资福利科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1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8号) 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22 承办全市人社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79号) 办公室
(十三)负责机关安全、保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党建、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及行政事务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0号) 办公室
24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1号) 政策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25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2号) 人事科
26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及群团工作。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3号) 机关党委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27 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4号) 人事科
28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宿办秘[2019]85号) 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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