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908-00046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8-02 10: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意见反馈】关于对《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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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对《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8-02 10:36 编辑:人社局

2019年5月14日,我局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市残联、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团市委、市公安局、市银保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局等20多家单位,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其中埇桥区政府、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5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埇桥区政府建议将第十二条中“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改为: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

2.市税务局建议将第七条中“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改为:企业在2020年底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9年开始,连续三年内,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

3.市公安局建议在第十六条规范金融理财行为中加入“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危害宣传和舆情监测”等相关具体措施。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

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将第十六条规范金融理财行为中“整治网络借贷业务以及‘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改为:整治网络借贷业务以及“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

5.团市委建议在第八条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中,补充“每年认定扶持2-3家青年创业园,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保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已修改为“支持青年创业园建设”,因为青年创业园认定权限在省级,具体数量我市不能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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