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708-72396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8-16 09: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8-16 09:23 编辑: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建立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宿州市实际,拟出台相关文件。

经市清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宿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上述单位于2017825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反馈意见至市清欠办(须同时报送电子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传真)。

市清欠办地址:宿州市胜利路劳动大厦北四楼

联系人:王蓓蕾

联系电话(传真):0557-3052082

邮箱:Ldjc0557@163.com

 

 

 

宿州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714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建立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人社、发改、金融、住建等部门要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贷款、获得荣誉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工种、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或其项目代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将相关责任内容列入承包合同必备条款;专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各类违约金、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挤占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社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投诉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住建、房管、交通、水利、信访、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组织应按照职责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日常监控工作。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传递欠薪信息,确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二)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79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我市原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社、住建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免交措施;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能自行解决或经人社部门整改后立即解决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原比例征缴;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解决迟缓或拒绝整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按照4%征缴。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三)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依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的通知》(宿政秘〔2015107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将人工费一次性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应按照工程进度价款的25%,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

开户银行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留存情况,当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时,人社部门可提请住建行政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人社、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60日拨付。逾期仍不拨付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新的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账户,落实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应急周转金账户中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少于500万元。

(五)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

(六)落实清偿拖欠工资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人社、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人社、公安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交机制,明确移交程序和相关手续,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明确责任部门,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发挥绿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为农民工讨薪及时登记立案,解释调解,裁决。

(三)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县(区)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新闻媒体应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客观、公正报道;公安部门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宿州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加大曝光力度。各县区、园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除纳入失信监管重点和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以外,各县区、园区和市有关部门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园区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县(区)政府、园区目标绩效考核。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宿州市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社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市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宿州市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房管、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拨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制度规定,强化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建立重大欠薪案件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欠薪案件要限期解决。

(三)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和执法服装,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落实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办案津贴,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应急指挥中心,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四)健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将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和通报。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市级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由宿州市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扣分制,满分100分,最终考核得分计入各单位效能考核总分。详见《宿州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见附件)。

七、严肃责任追究

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参与积极性不高,工作组织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

宿州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

附件2:

各县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2


附件1

 

 

 

 

宿州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

 

序号

效能考核事项

工作要求和分值

被考核单位

分项  扣分值

 

1

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制定部门防欠治欠工作方案,对防欠治欠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职责,指定分管负责人和具办科室负责人。每缺一项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扶贫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城投公司。

 

 

严格执行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投诉人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投诉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比例低于工程进度60%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而导致30人以上的农民工围堵市政府大门上访的全年不得超过2起;否则,每多发生一起,扣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5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投诉登记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全年30人以上集体上访不得超过2起,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30人以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围堵市政府大门上访不得超过2起,否则,每多发生一起,按职责分工扣除建设主管部门5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投诉登记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否则,发现一起扣建设主管部门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每发生一起扣除主管部门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

 

 

未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未建立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工作机制的。每缺一项扣5分。

市司法局。

 

 

2

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资金管理

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建设资金来源情况,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比例,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违规批准立项的,每发生一起扣除主管单位5分。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3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如果建设资金不到位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每个项目扣施工许可发证机关5分;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的,每个项目扣施工许可发证机关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未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每发现一起扣发证机关10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对于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施工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未经许可开工3个月以上,施工许可机关仍未作出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加强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如果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处置使用后不足规定比例50%,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加以处理。否则,每发现一起扣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4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和进场工人实名登记管理

管辖项目或自建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一起扣建设项目主管单位5分;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进而导致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建设项目主管单位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施工企业必须做到对进场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并由总承包企业造册备案。施工企业没有对进场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和备案的,按照职责分工,每个项目扣建设主管单位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各类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务队(班、组)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并向总承包企业申请备案,总承包企业负责做好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总承包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落实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备案工作的,按照职责分工,每个项目扣建设主管单位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5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仲裁

认真开展劳动监察执法专项检查,检查做到有方案、有记录,全年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企业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包括相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及时立案,该立案不立案的,发生一起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对该受理不受理的,该立案不立案的,发生一起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

管辖项目、自建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和足额发放。否则,每发现一起扣项目主管单位5分。因未通过专户足额发放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项目主管单位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管辖项目或自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不得通过包工头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否则,每发生一起扣建设主管部门5分;因包工头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导致拖欠工资并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对管辖项目或自建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协议、工程款拨付、进场工人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应有方案有记录。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2次;否则,每少一次扣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7

加强集体上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贯彻落实《宿州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未制定的,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加强应急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相关责任主管部门接到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访或协查通知(电话或书面函),必须立即派员在第一时间到场处理。故意拖延的,每次扣5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司法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强化应急措施,严格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施工单位或劳务承包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总承包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集体上访事件不能平息的,每发生一起扣建设项目主管单位5分。如果因此围堵政府大门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扣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集体上访事件不能平息的,每发生一起扣建设项目主管单位5分。如果因此围堵政府大门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扣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10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

 

 

对于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或以爬塔、跳楼等极端方式恶意讨薪行为的紧急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做到依法、果断。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及时处置,引发恶意讨薪重大事件,每发生一起扣10分。

市公安局。

 

 

8

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对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交而未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的,发现一起扣10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或受理后未及时查办的,或查办后未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特别是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置,每发生一起扣10分。

市公安局。

 

 

9

完善工程招标合同,加强招商项目管理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性条款纳入工程招标文件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性条款,每个招标项目扣10分。

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有相应资金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如果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有相应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每个招标项目扣10分。

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把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参加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考量因素,没有将其列入考量因素的,每个招标项目扣10分。

市公共资源管理局。

 

 

加强招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招商项目兑现优惠政策时把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前提条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暂停兑现该招商项目优惠政策,没落实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招商项目主体单位。

 

 

10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相关部门未落实、不配合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管理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全年发生不良行为记录通报不少于2,并通过网上公布。每少一次扣5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于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得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否则,发现一起扣10分。

市工商局。

 

 

 

 

 

附件2

各县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指标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参考

重点

指标

50分)

1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8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现在建工程项目保证金缴纳全覆盖。未按规定缴纳的,每一个项目扣1分。

2

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8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未按规定设立的,每一个市或县(市、区)扣1分。

3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8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未落实的每一个项目扣1分。

4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8

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未落实的每一个项目扣1分。

5

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0

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落实日常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未审核企业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承发包合同未注明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条款、施工现场未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每一个项目发生一项扣1分。

6

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8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扣2分;因事件发生地未进行妥善处置导致到省有关部门越级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综合

指标

50分)

1

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机制

25

(1)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得10分。

(2)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和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得5分。

(3)建立地方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的,得5分。

4)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执法办案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的,得5分。

2

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措施

25

(1)按要求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活动,并及时报送检查结果的,得5分。

2)及时受理、立案查处欠薪举报投诉,结案率95%以上的,得5分;及时处理拖欠工资劳动争议,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得5分。

3)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查处的,得5分。

4)实施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落实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得3分;定期开展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工作的,得2分。

一票否

决指标

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本项是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

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本项是指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领导批示、异地跨省讨薪、新闻媒体曝光、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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